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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1106靜坐活動~檢視集會遊行法

當1106的學生在寒流細雨當中,意志堅定的坐在自由廣場前(這時更顯得自由廣場這個名稱的價值),有多少學生和民眾知道,訴求當中修改集會遊行法,這個「惡法」究竟哪裡有問題呢?(朋友可以點此連結閱讀集會遊行法全文)

個人審視集會遊行法的全文,列出以下幾個自己認為應該修正的項目,給大家參考。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集會遊行應該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其中第二和第三項的認定標準模糊,警察機關可以任意以此兩項為理由不准許集會遊行。

第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其中第五、第六項明顯嚴重限制了集會遊行的自由。

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第15條警察機關可以隨意以「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理由廢止許可,嚴重侵害集會遊行的權利。

2008-11-07

[抗議,主張]違法應受嚴懲,正義需要伸張

全文轉貼自http://tw.myblog.yahoo.com/joe-travel/article?mid=6881&prev=6882&next=6873
「反對暴力,違法者應該嚴懲,正義必須得到伸張!」這是我對這幾天發生的事件所見所聞須得到伸張心中最重要的想法。
台灣經過不同的威權統治時代,在許多民主先進的付出與努力下,我們終於可以享受民主和法治的社會環境,這是值得我們好好珍惜和用盡全力維護的。陳雲林這一趟來台訪問,海基會海協會雙方簽署的協定,究竟是福是禍有各種的論述,時間會證明一切。但是,這次訪問為台灣帶來的社會動盪不安,卻是台灣民眾必須共同承擔的代價。
檯面上的政治人物,每一個口中喊的都是要理性和平,都唾棄暴力。那些丟石塊、寶特瓶的憤怒群眾是暴力,那些推倒拒馬、衝撞警察的憤怒群眾是暴力;但是,那些搶走民眾手上國旗的警察,那些強迫唱片行不准播歌的警察,那些任意攔檢車輛的警察,難道就不是暴力了嗎?難道就不違法嗎?
是的,暴力違法的警察不應該是群眾施展暴力的藉口。那些違法滋事的人都應該被追究法辦,他們深深傷害了台灣民主法治的基礎。但是,我們要問的是,是誰讓人民如此憤怒?是誰挑起整件事情的情緒?是當權者,是警察行使職權的指揮者。挑明了講,就是馬英九、劉兆玄、廖了以、蔡朝明和王卓鈞。是這些人的指揮和命令,直接要求警察執行違法濫權的勤務,是這些人粗暴而無理(無禮)的踐踏了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激怒了民眾,激怒了我。
國家機器公然違法在先,又如何說服民眾服膺法律?警察暴力在先,又如何要求民眾和平自制?國旗事件、唱片行事件發生後,沒有看到任何當權者的一句認錯或道歉,只有指責和繼續高壓,民眾的正義沒有獲得伸張,心中的不平和憤怒無處發洩,才是演變成後續的暴力事件的根本源頭。
一般民眾養家活口都來不及了,哪有空閑惹事生非;好事份子如果沒有理由藉口,也不敢隨便造次。有一句話說:「官逼民反!」連在自己國家的機場都會被無故驅趕,連拿著國旗在路上行走都會遭到逮捕,連唱片行都不准照自己喜好放音樂,連這一切一切再平常不過的合法行為都遭到警察粗暴而違法的強制作為,在這個時候,要民不反,很難!
我認為,正義應該獲得伸張,一切依法辦事,才能撫平民眾的情緒,彰顯台灣人權的價值,恢復台灣民主法治的精神。